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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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威特传动科技(苏州)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天喜车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中康绿能运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埃威特传动科技(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喜车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20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货款支付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支付货款,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中康绿能运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埃威特传动科技(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5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天喜车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4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埃威特传动科技(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