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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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山市周市镇厨冠建材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昆山市周市镇厨冠建材经营部负担100元,***负担25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还;昆山市周市镇厨冠建材经营部应当负担的10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760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缴纳至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由被告昆山市周市镇厨冠建材经营部负担,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