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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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蓬溪县隆玛商贸有限公司和成都兆鸿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10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蓬溪县隆玛商贸有限公司和成都兆鸿执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