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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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2498.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为2,427.5元,由原告***负担2094.63元,由被告***负担332.87元。评估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13597.2元,由被告***负担140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