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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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02450元(此款汇入原告***个人账户,户名:***,账号:62×××32,开户行:华夏银行上海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52860元(此款汇入原告***个人账户,户名:***,账号:62×××32,开户行:华夏银行上海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2895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原告负担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