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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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市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91民督71号 支付令 申请人:吉林市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房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申请人吉林市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吉林市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杨杰为吉林市金汇嘉园小区xx号业主,建筑面积为77.66平方米,吉林市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所在吉林市金汇嘉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合同约定收费标准高层住宅按照每平米每月1.5元收取物业服务费,申请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律师函》及物业费催缴通知单照片予以佐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2795.7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市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2795.76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宋泓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