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兴诚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宜兴市格林达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兴诚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宜兴市格林达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诚信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3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50元,由***、诚信公司负担。原告格林达公司预交的诉讼费6250元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诚信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格林达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