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7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12日,利息、罚息及复利375049.41元;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双方合同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在2019年9月27日后有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 二、如被告***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金庭嘉园X-X-XXX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0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