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珠江壹号实业有限公司金鹰珠江壹号国际酒店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2民初13180号

原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鸿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京珠江壹号实业有限公司金鹰珠江壹号国际酒店,住***。

法定代表人:丁毅。

原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珠江壹号实业有限公司金鹰珠江壹号国际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员李伟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程

裁判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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