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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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滕州市清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返还***、***垫付的工程款500000元;第三项,即***返还***、***借款100000元;第五项,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二、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第一、四、六项; 三、***支付***、***工程款2583105.51元; 四、***对***返还***、***垫付的工程款500000元及支付***、***工程款2583105.51元在不能清偿部分的1/3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41.6元,由***、***负担25535.6元,由***负担285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041.6元,由***、***负担14235.9元,由***负担3980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