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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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信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市康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柳州市康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164.32元、电梯维护费811.6元、消防设备维护费135.27元、路灯电费140元、无负压供水电费122.77元、电梯电费154.86元,合计3528.82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柳州市康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