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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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14741827.81元及利息(以5281222.4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以4804807.2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以4655798.0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 二、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侧【(办公楼,车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411623)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09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侧(地号为321323200208500300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4728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存货(具体以编号为苏N5-0-2016-0021的动产抵押登记证书记载为准)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与(2020)苏1323民初6366号案件共同在1337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润华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泗阳惠明米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9460605.35元以相应利息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被告江苏润华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泗阳惠明米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七、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54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八、被告江苏润华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泗阳惠明米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18元,减半收取计56409元,由被告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润华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泗阳惠明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