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宜兴市丁蜀房屋征收事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沈富根对沈利峰、周勤芬于2019年4月8日以承诺方式作出的关于拆迁款赠与(范围以款项106838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5元(已减半收取)由沈利峰、周勤芬负担,沈利峰、周勤芬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垫付,沈利峰、周勤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