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兴市丁蜀房屋征收事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沈富根对沈利峰、周勤芬于2019年4月8日以承诺方式作出的关于拆迁款赠与(范围以款项106838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5元(已减半收取)由沈利峰、周勤芬负担,沈利峰、周勤芬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垫付,沈利峰、周勤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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