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 宜兴荣盛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宜兴市房屋交付给***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和***以6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和***律师费和中介费合计6150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宜兴市房屋产权登记至***名下,第三人荣盛公司予以协助,登记费用由***负担。 五、***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农行宜兴分行支付***关于宜兴市房屋的剩余贷款本息,第三人农行宜兴分行予以协助。 六、***于宜兴市房屋产权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和***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和***名下,登记费用由***负担,由***和***预交(若金额在110000元以内的,在***和***支付给***的购房余款中予以革除;若超出110000元金额的,超出部分的金额由***和***负担)。 七、***和***于宜兴市房屋产权登记至***和***名下之日起十日内将剩余购房款997047.8元支付给***(***和***有权将下列款项在该款中扣除:1、***和***代***支付的银行剩余贷款本息;2、垫付的应由***负担的登记费用;3、上述第二、第三项费用;4、本案诉讼费用1445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1445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33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和***预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