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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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城乡公交有限公司 江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浙江省江山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江山市四通客运有限公司 江山市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山市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为原告***补缴2005年至2008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具体险种、补缴时段、补缴金额由社保机构依据政策确定,其中个人应负担部分由个人自行缴纳),被告江山市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