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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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3691347.2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实际垫付之日起以每期垫付款金额为本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6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40元,减半收取20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