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国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徐州誉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商初字第584号之一 申请人:徐州誉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国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卢启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誉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国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徐州国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09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因被申请人徐州国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申请人徐州誉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解除冻结申请人徐州誉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9万元或解除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玉松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伟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