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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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品上餐具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永康消毒餐具有限公司 昆山华晟餐饮具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永康消毒餐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合同价款人民币18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75元,由被告***、苏州永康消毒餐具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原告***负担2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