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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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5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 二、杭州水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共311447元; 三、杭州水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数额为以265147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付; 四、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83元,由***负担433元;杭州水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4元,由***负担1206元,杭州水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