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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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无锡强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35521.61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687.27元。 三、驳回***对***、无锡强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62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2元、鉴定费3060元。由***负担161元,由***负担67元,由人民保险负担3394元(***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剩余部分346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67元,由人民保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3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