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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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天长市张接骨骨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浦口***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罚息(按年利率20.8%支付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京浦口***中医医院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长市张接骨骨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天长市XXX镇XX社区XXX路XX号不动产变卖、拍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989元,减半收取58494.50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