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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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搅拌站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搅拌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五十三万元; 二、被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搅拌站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利息(以五十三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八月四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