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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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9566264.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000元。 二、被告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高传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南京高传机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6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6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泗阳中人公司负担,被告南京中人公司、南京高传发展公司、泗阳高传制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