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京安金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天盛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天盛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京安金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款人民币32400元; 二、被告北京天盛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京安金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滞纳金,以32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京安金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凭票据金额),由被告北京天盛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被告北京天盛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