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喀什金佰利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喀什金佰利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5,200元;

二、被告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喀什金佰利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809.08元;

三、驳回原告喀什金佰利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计522元,由原告喀什金佰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7元,由被告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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