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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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深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于江苏深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补偿款63.727182万元及利息(以13.72718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应出资265万元、521.3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9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5210元,由***、***、***负担。***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