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深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于江苏深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补偿款63.727182万元及利息(以13.72718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应出资265万元、521.3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9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5210元,由***、***、***负担。***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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