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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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大和信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蓬安相如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蓬安相如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79万元,并从2020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四川中大和信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蓬安相如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原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879万元,及从2020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四川蓬安相如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相如湖大酒店的土建部分的拍卖变卖所得,在本判决第一项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14055元,由被告四川蓬安相如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