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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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2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及诉讼费用部分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00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安装假肢期间的食宿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共计648,003.25元;四、被告枣庄市顺安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支付款项,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完毕。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21元,由原告***负担364元,***负担15,557元。保险服务费600元,申请费2,020元,合计2,620元,由***负担”; 二、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2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9,049.45元”; 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3,596.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完毕。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72元,由***负担4885元,顺安公司、***各负担529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