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一项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和人工工资129.5万元及利息(以129.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16元(***未缴纳),由***负担401元,由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1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32元(***未预交,经本院批准缓至执行中扣除),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4-12
发布日期 202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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