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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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吉峰天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吉峰天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车款54,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吉峰天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0日利息2349元; 三、被告***向原告新疆吉峰天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剩余购车款之日止,以欠付购车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吉峰天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356元; 五、被告***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新疆吉峰天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六、被告***未付清剩余购车款及上述利息前,原告新疆吉峰天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编号为××《购销合同》中型号为××的纽荷兰方捆机所有权归原告新疆吉峰天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 七、驳回原告新疆吉峰天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新疆吉峰天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2.69元,由被告***、***负担67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7 |
发布日期 | 2021-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