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金方正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石河子市消防救援支队与被告新疆金方正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石河子市公安消防支队信息化建设项目设施采购与服务合同》; 二、被告新疆金方正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石河子市消防救援支队508336元; 三、被告新疆金方正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石河子市消防救援支队鉴定费280000元; 上述二、三项款项合计788336元,被告新疆金方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石河子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驳回原告石河子市消防救援支队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新疆金方正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332元(原告石河子市消防救援支队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1666元(被告新疆金方正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被告新疆金方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新疆金方正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石河子市消防救援支队12332元,并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