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金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坤祥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金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湘潭坤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875.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31,87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5%的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湘潭坤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被告四川金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