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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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5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告(反诉被告)***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十五日内为原告***办理位于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672元,由反诉原告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97元,由反诉被告***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