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5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告(反诉被告)***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十五日内为原告***办理位于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672元,由反诉原告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97元,由反诉被告***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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