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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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2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金45500元;

三、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被告***负担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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