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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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兴义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4225.35元。 二、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732.85元。 本案受理费1276.66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