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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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38198.33元及透支利息、滞纳金(其中截止2015年1月26日的利息为4328.33元,滞纳金为5345.59元;2015年1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双方约定计算。) 二、被告***、***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对被告***、***抵押的苏G×××**号荣威350型车辆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内容在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后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