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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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租期内租金15138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5日至实际返还租赁车辆之日止的租金,按照每月5046元的标准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租赁车辆(车牌号:×××,车架号:LWVEA3M48JB098×××,发动机号:0338×××);

四、驳回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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