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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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22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22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78200.76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226920.46元; 上述一至四项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2元,由原告***负担666元,被告***负担7660,被告***负担4596元。鉴定费14500元,由原告***负担8700元,被告***负担3625元,被告***负担2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