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截止2020年4月27日欠款本金12076.24元,利息、复利9989.03元,及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13元,被告***负担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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