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市叶可商贸有限公司 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91民初1708号 原告:宁波市叶可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BCMXU)。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聚贤路555号035幢14-1室。 法定代表人:叶可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放,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晨光,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74900394H)。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慈海南路16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宁波市叶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宁波市叶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叶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谢国斌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韦华 代书记员章**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