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福筑信用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贵州福筑信用典当有限公司当金230,000元及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3%(综合费率月2.7%、利息月利率0.3%)计算的综合费用及利息;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贵州福筑信用典当有限公司2020年10月前的综合费用及利息54,000元(18,000元+36,000元); 三、被告贵州省黔贡香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贵州福筑信用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位于贵州省湄潭县的住宅[不动产权证号:遵(2018)湄潭县不动产权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贵州省黔贡香米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