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卫市龙广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广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
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开发的位于中卫市××区营业房(面积136㎡)、财富广场4号楼1003号住宅楼(面积133㎡)两套房产归原告刘某所有,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于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完成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办理手续;

二、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和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2018年6月23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临时安置费用34001.41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和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的逾期安置费3269.05元,2019年10月23日之后的逾期安置费以安置房屋面积222.89㎡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至房屋实际交付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0元,原告(反诉被告)刘某负担6008元,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32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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