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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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开发的位于中卫市××区营业房(面积207㎡)归原告吴某所有,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于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吴某完成上述房屋的产权办理手续; 二、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和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房屋拆迁安置面积价差款1311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和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临时安置费用33074.63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和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的逾期安置费3036元,2019年10月23日之后的逾期安置费以安置房屋面积207㎡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至房屋实际交付止;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8元,原告(反诉被告)吴某负担7985元,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3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