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元亘电力有限公司 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元亘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1918532.11元,赔偿利息损失191826.45元(截至2019年8月19日),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赔偿176637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544953.89元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12元,减半收取计13106元,由原告宁夏元亘电力有限公司负担1708元,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