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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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该借款自2015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9420元,由被告***、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7-25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