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49190.0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逾期还款利息3987.67元(截至2021年1月6日);

三、被告***以信用卡贷款本金49190.0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支付自2021年1月7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7266.72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合计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额70444.45元,核定给付标的额53177.73元,占请求标的额的75.5%。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80.56元、邮寄费40元,共820.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负担191.56元,由被告***负担6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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