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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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国宏中晶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金凯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钻井工程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陕西国宏中晶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辽宁金凯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24,699.09元,并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给付迟延履行利息。 二、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钻井工程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902,868.36元范围内对陕西国宏中晶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77元,由辽宁金凯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154元,由陕西国宏中晶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钻井工程分公司负担30023元,退回原告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