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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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0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及利息(违约金为208771.51元,利息以代偿款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自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代偿款1000000元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以代偿款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1月2日起至代偿款1000000元付清之日所计算出的数额);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四、驳回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10元,减半收取80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