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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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5736元及代偿款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3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