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4575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6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